列印時間:113/11/26 04: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