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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
政府機關依法受理人民檢舉案件而認應保密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者,於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時,得請求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本法身分保密之規定施以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