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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震災重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
建時,得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上級政府核定。但應由各該
直轄市、縣 (市) 災後重建委員會審議。
前項禁建命令於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