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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