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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