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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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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8 條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卸離吊掛用具。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
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構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鈎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