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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8 條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其封面所印郵資
符誌之面值,依國內及國際函件資費表規定分別訂定。如作掛號寄遞者,
應加付掛號費。
國際航空郵簡夾裝任何附件時,即予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
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發水陸路運遞。但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混合資費者,
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作航空信函寄
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