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8 條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
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
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
: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