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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經常服務於船上之船員居住設備,適用本編規定。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前已安放龍骨或建造已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船舶,不適用本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另依附件八規定。
供客船乘客用之居住設備,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非供客船乘客用之居住設備,準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八.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