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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
書寫通信之用者,為特製郵簡。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特製郵簡之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作為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
,應按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簡由航空運遞者,為航空郵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