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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3 條
特別低壓線路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設施線路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三、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