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14 條
固定式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在三○○伏安或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式用電器具,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額定超過三○○伏安之固定式用電器具,若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在用電器具可視及之範圍內,或位於啟斷位置可閉鎖,或具加鎖裝置者,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隔離設備之加鎖裝置應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三、以額定超過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若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在可視及之範圍內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