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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 條
凡將郵票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
票」字樣,印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
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
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認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
亦同。
非郵政書報刊物上仿印郵票所用圖案,應將圖案上面值數字加印黑色短線
二道或在圖案上加印黑色半圓形弧線,或照原票圖案放或縮小一倍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