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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及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操作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