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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船舶載運第二類危險品中之高壓易燃氣體者,其滅火設備規定如左:
一、載運高壓易燃氣體之船艙內,應裝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二、船舶於露天甲板上載運高壓易燃液化氣體者,應有噴水冷卻之裝置。
三、應於積載易於接近之處至少備有輕便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二個。
四、應備有檢驗氣體是否滲漏之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