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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 條
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
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