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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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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