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
等高線經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流
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