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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