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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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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
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
。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