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8 11: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陳報,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