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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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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