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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劃定警報分區。
前項瓦斯,指下列氣體燃料:
一、天然氣。
二、液化石油氣。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