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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
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