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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人民,取得該地區來源所得,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暫緩課徵綜合所得稅三年。
戰地政務終止前,金馬地區自衛隊員傷亡未曾辦理撫卹者,由國防部比照
軍人撫卹條例標準發給撫慰金。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六個
月內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