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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漁船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