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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鼓勵民間設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責醫院。其
設立及補償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