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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
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