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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檢送民航局備查:
一、營運表報。
二、財務表報。
三、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