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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
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
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物流配銷中心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