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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如以地圖資料編纂繪製者,其作業程
序如左: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地圖資料蒐集與分析。
三、地圖編纂。
四、稿圖調繪。
五、地圖清繪。
六、地圖審查。
七、地圖製印。
八、成圖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