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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
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
安全維護,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
,於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
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
觀、公開的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
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