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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
二、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三、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四、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五、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六、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二)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設備明細表。
(三)有線電視系統分配線網路設備明細表。
(四)有線電視系統測試設備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