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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聞記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新聞記者公會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縣市公會或其聯合公會理事三人至九人,監事一人至三人。
二、省公會或其聯合公會或院轄市公會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監事三人至五
人。
三、全國公會聯合公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監事五人至九人。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