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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糧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
行義務,並限其於十日內辦理更正或補辦登記申報。逾期仍不辦理者,撒
銷其登記,縣 (市) 政府並應報省糧食主管機關核備:
一 登記不實者。
二 不遵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
三 歇業、解散或停業不於限期內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