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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買賣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三、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人。
四、擔任商業票據之承銷人。
五、擔任商業票據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六、擔任短期票券及金融機構同業折放款經紀人。
七、依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之規定或依財政部之指定,擔任債券
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