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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
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
財政部如為前項之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應於二十日內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