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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職任以下喇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職:
一、私用職任地位營私舞弊者;
二、怠於職務因而遺誤者;
三、有廢疾或篤症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管廟喇嘛及得木奇失察,寺僧竊盜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五、得木奇容隱外廟喇嘛侵佔廟內錢糧名額者;
六、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三個月不銷假者;
七、因病請假調治,至六個月仍不能痊癒者。
前項第四款之情事,如該管喇嘛等知情者與犯僧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