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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分組審查程序如左:
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委員得改提書面詢問交由主席逕送被提名人。
二、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委員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三、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委員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五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綜合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
對前項被提名人之詢問,委員得要求被提名人在詢問時間內即席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