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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對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單位預算特種基
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其概算之編製,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
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