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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受託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承保機關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承保機關擇定之每一受託機構,其受託經營準備金之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準備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