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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