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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