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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
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申
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主管機關
得不許可其再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