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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雇主聘僱左列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時,準用第六條至
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之規定。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