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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影團體為增進文化交流,或受國際性電影團體之委託辦理國際性影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其所需經費,核給補助。
電影團體舉辦國際性影展,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