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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定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