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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變、諮詢機構,應重新辦理認證:
一、變更認證類別。
二、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二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