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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二年內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同一列管編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