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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及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
前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毒理及其他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